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2001年6月6日发布)
2004-03-08 00:00:00
      关于印发“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建规[2001]1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贯彻落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现将“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六日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



  一、技术装备



  (一)硬件



  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普及率要达到100%,即“人手一机”,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60%,计算机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输入设备应有数字化仪(AO)或扫描仪;



  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O)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网络系统应比较完善,实现数据交换和计算机资源共享。



  (二)软件



  进行规划编制、设计应有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或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以适应各类规划任务的要求;



  管理部门应有办公系统(office)软件和相关业务的软件。



  二、计算机应用水平



  (一)专业技术人员   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独立应用CAD或GIS软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编制小型计算机辅助规划设计程序。



  (二)管理部门人员



  应能独立使用office软件,并能使用相关软件完成本职工作。



  (三)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应100%由计算机绘制。



  规划成果除普通归档外,还应进行电子归档。

入库时间:2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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