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市政建设敞怀接纳民间资本
2003-12-08 00:00:00
       为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云南省政府日前批转了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同意放开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

快速、健康发展。



改革形式多样

《意见》要求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各类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建设和经营;支持和鼓励具有经济实力的各类企业,利用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支持和鼓励市政公用国有企业将现有的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作效率。



向社会资本开放

城镇供水设施实行厂网分离,供配水管网由政府控股,鼓励社会投资参股;净水厂向社会资本开放,实行竞价、竞质上网。垃圾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供气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向社会资本开放。城镇道路养护、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性的市政公用服务项目,通过建立综合承包制度,以招标发包方式进行,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公益项目由财政投入

加快市政公用事业财政投入体制的改革。今后政府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清扫保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对市政公用设施和服务产生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用垃圾污水处理收费资质抵押贷款,加快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升级和改造。对新建市政公用项目特别是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各级政府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应加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市政公用建设的步伐。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因政府定价和承担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而形成的亏损,政府应予以补偿。



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公共福利型特点,参与市政公用建设和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在税收、土地、用电、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要加快制定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法规,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以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明确授权市政公用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以及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权利,实现政府对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宏观调控,促进市政公用资源的合理配置。



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

严格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城市供水、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以外资和社会投资为主,可由投资者按《招标法》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国有出租汽车、公交线路、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卖或转让。



完善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要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要根据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不同领域,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质量跟踪考评机制,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管。



三至五年转让50%

各级政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力争用3到5年时间,全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公交营运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出让、转让达到50%以上,加快云南城市化发展步伐。

入库时间:20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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